http://sx.hteacher.net 2022-09-14 11:58 陕西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法律法规这一部分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一个常考考点。针对这一部分我们需要按照客观题的形式进行备考,在复习中我们经常在面对相似法条的时候混淆,因此我们针对于这些相似内容进行区分,帮助大家灵活记忆,以便在考试时可以灵活应变。
【教师薪资要求】
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同学们在做题的时候经常在出现具体法律时不知道该选择什么,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两部法律中的具体表述。
《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在《教师法》第25条中则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见,在法条的选择题中《义务教育法》中强调的“不低于”,《教师法》则强调“不低于或者高于”,因此在面对薪资要求这一部分知识点我们就可以采取关键词法进行做题。
【人格尊严权保障】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这两部法律之中都强调了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也就是告诉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可以打骂学生,不可以让学生罚站或罚跑等行为,以及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不给学生起外号等。在具体法条的区分中,同学们可以通过主体进行相应选择,大家可以看到,在《义务教育法》中主体就是“教师”,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体则是“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
【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针对于这部分内容进行简单概括,以便大家在考试中方便的进行选择:考试作弊,则3年不可参加考试;教师资格证被撤销,则5年内不能重新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考取,已考取的教师资格证也要由教育局进行收缴并终身不可重新获得。
【单选题】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1年内 B.3年内 C.5年内 D.8年内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故选项C符合题意 。
选项B,《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选项AD,均为干扰项,故排除。
选项ABD均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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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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