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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的起源
从义务教育的提出到法律确认,再到义务教育的普及,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在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了争取人们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尤其是初等学校,并主张教育机关应该由公费设立,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义务初次提出普及教育的主张。
从16世纪末开始,德国一些王国就开始颁布强迫教育法令,到1763年普鲁士王国颁布《乡村学校规程》时,几乎各地都普及了义务教育,这在欧洲乃至世界都是处于领先地位的。自1763年至1819年,德国先后三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
因此16世纪的德国是世界上推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的拟议和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1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儿童自6岁起入蒙学堂,其宗旨是"在培养儿童使有浅近之知识,并调护其身体"。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其宗旨是"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蒙学堂和寻常小学堂共七年,规划为义务教育性质,"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
因此1902年的壬寅学制是我国最早对义务教育阶段和性质进行规定的学制
2.1904年,在《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中最先出现了"义务教育"一词,原文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
因此1904年的癸卯学制是我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一词的学制
3.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因此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有关"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4.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成立教育部。9月3日,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这次会议签订的《壬子癸丑学制》。
因此1912-1913年的壬子癸丑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在政府法令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问题。
(二)新中国的义务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普及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1.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2.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3,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法律中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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