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anjin.hteacher.net 2024-02-02 16:53 天津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的省级行政区划(34个)。
中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依据基本法制定自治范围以内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2、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的行政事务。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三、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
(2)制定、修改基本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
(1)解释基本法。
(2)发回权(备案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不改不撤只发回,而非改撤)
(3)法律实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4)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3、国务院对特权的权力:
(1)管理与特权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防务。
(3)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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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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