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teacher.net 2024-07-20 12:13 教师招聘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想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同学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的学习还是不能落下。为大家带来善意取得制度这个知识点的讲解,大家来学习一下吧。
1.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例如:我将新买的价值2000元的佳能相机借给同事甲使用,同事甲在外地旅游拍照期间将相机卖给了一个陌生人乙,陌生人乙以市场二手价1999元购得该相机,即使甲不能卖我的相机,但是陌生人乙也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我相机的所有权。
2.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首先,处分权为所有权中最为核心的权能,我的同事甲只能占有使用我的相机,却无法处分我的相机。其次,乙因为是陌生人的原因,有天然的善意(我们一般会先入为主的认为普通的动产谁持有谁所有,不动产登记谁所有就是谁所有)。而案例中乙作为陌生人有理由相信甲是相机主人。再次,乙支付了相应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相对合理,并未让乙产生相机主人并非甲的怀疑。最后动产的变动看交付,他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故即使出让人甲没有处分权,受让人乙也获得相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运转,促进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受让人乙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善意所以值得被保护。
3.法律后果:
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此时乙已经取得原本属于我的相机的所有权,我无法向乙请求返还原物,但是我受到的损失是由同事甲引起的,故我可以向同事甲请求赔偿损失。
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疑难点睛】
1.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狗蛋和翠花是夫妻,婚后夫妻实际共同购买并拥有房产一套,但房产证书及官方登记均写明房屋为狗蛋一人所有,此时如果狗蛋找到陌生人狗剩,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完成变更登记之后,该不动产也可以被狗剩善意取得。
【牛刀小试】
(单选)甲因出国旅游将自行车暂时委托给邻居乙保管,邻居乙热衷赌博,因缺钱私自将自行车以市场价变卖给陌生人丙,丙买入自行车后将其粉刷为少女粉色,送给追求对象丁。丁甚是喜爱,将其锁入车棚,不幸当晚被小偷戊盗走,戊再次以市场价卖给了善意的陌生人己。此时自行车的车主是谁:
A.甲 B.丙 C.丁 D.乙
【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甲委托给乙保管,乙作为保管人没有处分的权限,但是因为丙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相应对价可以获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所以也有权赠送给丁。丁因受赠获得所有权后,虽然自行车被小偷戊偷走,同时又卖给了善意陌生人己。但是因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自行车的车主依然为丁。故本题答案选C。
点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要灵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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