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angsu.hteacher.net 2022-09-16 10:21 江苏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泰州市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精神,现将姜堰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受理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区认定受理范围:
(一)具有姜堰区户籍;
(二)在姜堰区居住,持有姜堰区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三)驻姜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四)持有姜堰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泰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受理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姜堰区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泰州市教育局认定。姜堰区户籍(居住证)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体检、现场确认工作由我局负责,申请人须按照姜堰区认定公告要求执行。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姜堰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行思想品德鉴定,根据具体事实作出认定结论。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所有申请人员均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方可认定教师资格。
(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
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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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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